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7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7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271號),判處有期徒刑參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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