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8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背信罪,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宣告緩刑5年確定,此有卷附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400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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