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1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背信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11月間,因犯背信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71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北偵字15999號、16662號、第22858號、第23698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0年1月四日修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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