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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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68號原告 陳孟麗 送達代收人 翁碧堂 被告 林秋杏 訴訟代理人 林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7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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