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曾美偵 被告 歐陽鴻昇
連性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嘉容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