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告 林清河 被告 陳興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興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興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30,000元,應繳裁判費298,2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297,764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