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温文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文喜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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