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紹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紹書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1762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