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邱智文
蘇芯誼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騰 被告 陳柏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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