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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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字第10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淑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淑媛(下稱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以106年度中簡字第1078號判決,該判決已於106年6月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之轄區派出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自本件判決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06年6月16日起算10日,應於106年6月26日屆滿,惟被告遲至106年8月22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有本院收件章戳可憑,則本件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