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14號債權人中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心大第住屋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雷毅現為中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主任委員之
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㈡補正 蔡佩璇 現為文心大第住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㈣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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