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309號債權人君臨大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本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美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請提出⑴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及⑵最近一期主任
委員當選記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以供本院審核。㈢提出債務人林美惠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並請提出債務人林美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請提出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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