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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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怡樺
相 對 人  黃閔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110
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二項關於「相對人 黃閔南 」之記載
,應更正為「相對人黃閔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麗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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