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2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
被 告 林建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二二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
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審理期間,被告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
,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裁定自當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則本件清償借款事件之訴訟程序,自應停止,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