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 筆 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603號

原告 陳奕臻

訴訟代理人 王慶冲

被告妙元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娟

訴訟代理人 游明

法定代理人 游明和

法定代理人 黃志聖

法定代理人 任麗諭任玉花

法定代理人 魏成全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60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11月22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王盈淳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其誤將新臺幣5,000元匯入被告在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

,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法定代理人

游淑娟、游明和、任麗諭即任玉花、魏成全前次到庭均同意

返還原告上開款項,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王盈淳

法官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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