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 筆 錄
110年度湖小字第603號
原告 陳奕臻
訴訟代理人 王慶冲
法定代理人 游淑娟
訴訟代理人 游明 和
法定代理人 游明和
法定代理人 黃志聖
法定代理人 魏成全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60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年11月22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王盈淳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其誤將新臺幣5,000元匯入被告在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
,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法定代理人
游淑娟、游明和、任麗諭即任玉花、魏成全前次到庭均同意
返還原告上開款項,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王盈淳
法官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