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7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747號
原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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