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9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901號
原   告 經國麗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伍拾壹元由被告乙○○負擔,新臺幣貳佰壹
拾肆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貳佰壹拾壹元由被告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鄭敏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