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37號
原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張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4,78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