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彰補字第37號
原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張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4,78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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