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44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李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
四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44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李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
四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