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捌仟肆佰參拾貳元自民國9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8點5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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