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四百三十六萬元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二千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