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請人 林銘信 即佑銘企業社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林怡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