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1號

原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

萬晏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霖鋼架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82,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4,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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