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1號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
萬晏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霖鋼架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82,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4,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