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19號
上訴人 林秀英
被上訴人 林哲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