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聖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96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5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聖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均自白犯罪及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114他22號卷第67至69頁),故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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