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聖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960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5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聖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均自白犯罪及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114他22號卷第67至69頁),故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