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范姜文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鎔懋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萬7,758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33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萬4,928元,尚應補繳1,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芝芸

附表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即原告起訴前1日)

年息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795萬元

利息

113年8月30日

114年3月27日

2.2%

10萬627元

違約金

113年8月30日

114年2月28日

0.22%

8,769元

違約金

114年3月1日

114年3月27日

0.44%

2,588元

2

本金

88萬3,331元

利息

113年8月30日

114年3月27日

2.2%

1萬1,181元

違約金

113年8月30日

114年2月28日

0.22%

974元

違約金

114年3月1日

114年3月27日

0.44%

288元

895萬7,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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