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 羅一鳴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被告 周毓貞 訴訟代理人 陳培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台北市○○區○○段一小段791、791-1、
792、792-11地號,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1樓、2樓及地下室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母親 孫光華 (歿)出資購買,登記於原告名下,為原告所有,所有權狀當然為原告所有。原告為照顧父親 羅邦達 (99年4月25日歿)生活,曾開立證明書一紙,同意系爭不動產交由羅邦達管理使用收租,並同意羅邦達隨時得以過戶。然羅邦達並未過戶,其辭世後,系爭不動產及其權狀自仍為原告所有,但原告遍尋不到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經向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遭被告提出異議,始知系爭不動產登記權狀為其持有,原告請被告返還,被告卻置之不理,故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台北市○○區○○段一小段791地號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里○鄰○○○路○○號之土地所有權狀(權狀字號:69北地股字第008422號);及座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
791、792地號(建號28701、28702、28703)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路○○號地下室(權狀字號:69北地股字第004251號)、24號(權狀字號:69北地股字第004252號)、24號2樓(權狀字號:69北地股字第004253號)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交還原告。
二、被告則抗辯稱:被告為羅邦達之配偶,系爭不動產為羅邦達所有,原告僅為信託名義人,故所有權狀為羅邦達之遺產之一。嗣羅邦達逝世,被告為繼承人及遺囑執行人,系爭不動產及其所有權狀均屬羅邦達之遺產,被告依據羅邦達之遺囑執行時,持有所有權狀依遺囑辦理繼承事宜,並非無權占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為訴外人羅邦達之子;被告則為羅邦達之配偶(為原告之繼母)。羅邦達於99年4月25日去世。
㈡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登記為原告。
㈢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為被告持有中。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其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乙節,為被告所否認,
辯稱:系爭不動產實質上為訴外人羅邦達所有,僅信託登記在原告名下而已。經查,被告稱:原告於81年4月23日曾簽署證明書,證明系爭不動產雖登記所有權人為原告,惟全係羅邦達出資購買,僅信託登記在原告名下,系爭不動產非原告所有,原告願隨時返還羅邦達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明書為憑(本院卷第42頁),並經證人 楊嘉中 律師證實確曾見證上開證明書,原告亦自認確有簽署上開證明書之事實。原告雖稱該證明書是為安撫羅邦達而簽立云云,惟觀諸上開證明書明確記載系爭不動產乃羅邦達出資購買,非原告所有,僅信託登記在原告名下等語,並無文義模稜或用語晦澀不明之情況,且特地請楊嘉中律師見證而書立該證明書,衡諸原告為醫師之智識程度,應不致不知上開證明書有其法律上之意義,顯然原告當時確係慎重並出於真意而書立該證明書且欲其發生法律效果。至證人即原告之女 羅懷慈 證稱:祖父母曾表示系爭不動產是我父親的等語(本院卷第71至73頁),證人即原告之妹 羅鳳鳴 證稱:原告簽署前揭證明書只是為了讓父親安心,是楊嘉中律師建議我們這麼做,楊律師沒有告訴我們這麼做的法律效果等語(本院卷第73至74頁),與前述證明書之客觀文義或社會常情不符,且無其它客觀證據可以支持,自難以採信。復徵諸原告自承:在羅邦達過世前,系爭不動產是由羅邦達管理,房租由羅邦達收取,所有權狀亦放在訴外人羅邦達居住之愛國東路老家等情,又依卷附經公證之系爭不動產租約(本院卷第43至46頁),出租人雖係原告,但由羅邦達代理,足見系爭不動產前確由羅邦達管理、收益,益證羅邦達應為系爭不動產之實際所有權人無訛。綜上所述,系爭不動產既為訴外人羅邦達所有,羅邦達去世後,系爭不動產即為羅邦達之遺產,非原告所獨有,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返還於伊一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
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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