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陳榮一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金課 即建宏實業社間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2萬26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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