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主任委員身份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黃慶隆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茂財蔡聰寶葉龍川林敬超郭峰銘 、曾建仁、 吳邦雄陳銀存 間因請求確認主任委員身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就嘉義市北安宮第八屆主任委員之身分存在,核屬應為基於身份關係請求之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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