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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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禁治產人乙○○○完整之親屬系統表。包含:禁治產人之
㈠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禁治產人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拒絕擔任親屬會議成員之證明文件。
三、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子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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