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在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入獄執行中,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49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