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690號撤銷96年4月23日、26日部分改判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並與上訴駁回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97年3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4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