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付字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及槍砲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4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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