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3號判處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2年,侵占罪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貴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38號上訴駁回確定。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貴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65號裁定減為應執行徒刑2年5月,受刑人於96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44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