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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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235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誠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王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各編號
所示金額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公司之會員(會員編號:TD019629)
,與原告簽訂入會協議書,約定每月需繳會費新臺幣(下同
)3,099元,惟被告自民國105年5月15日起至106年8月15日
止,計16月共4萬9,584元未繳納,屢催無果,乃依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
告上開金額,及自10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入會協議書
、會員確認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惟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請求自105年5月16日起算之利息,然
原告未能舉何證以證明自斯時起被告應負全部欠款之遲延責
任,則依上規定,原告所得請求之利息應由各期會費到期時
分別計算。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
│編│金額│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
│號│(新臺幣)│││
├─┼─────┼─────┼────┤
│1│3,099元│105.5.16│5%│
├─┼─────┼─────┼────┤
│2│3,099元│105.6.16│5%│
├─┼─────┼─────┼────┤
│3│3,099元│105.7.16│5%│
├─┼─────┼─────┼────┤
│4│3,099元│105.8.16│5%│
├─┼─────┼─────┼────┤
│5│3,099元│105.9.16│5%│
├─┼─────┼─────┼────┤
│6│3,099元│105.10.16│5%│
├─┼─────┼─────┼────┤
│7│3,099元│105.11.16│5%│
├─┼─────┼─────┼────┤
│8│3,099元│105.12.16│5%│
├─┼─────┼─────┼────┤
│9│3,099元│106.1.16│5%│
├─┼─────┼─────┼────┤
│10│3,099元│106.2.16│5%│
├─┼─────┼─────┼────┤
│11│3,099元│106.3.16│5%│
├─┼─────┼─────┼────┤
│12│3,099元│106.4.16│5%│
├─┼─────┼─────┼────┤
│13│3,099元│106.5.16│5%│
├─┼─────┼─────┼────┤
│14│3,099元│106.6.16│5%│
├─┼─────┼─────┼────┤
│15│3,099元│106.7.16│5%│
├─┼─────┼─────┼────┤
│16│3,099元│106.8.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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