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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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98號抗告人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事聲字第98號聲明異議聲請補充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