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34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344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勵之

被告 李育鋒李孟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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