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 姍華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蕭碧連 訴訟代理人 林桂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9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5年1月8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5年5月8日,該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佳穎┌─────────────────────────────────────────────┐│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姍華室內裝修│上海商業銀行│104年12月15日│1,056元│YA0000000│瑞吉五金行│││設計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林蕭碧連││││││├─┼──────┼──────┼───────┼─────┼─────────┼─────┤│2│姍華室內裝修│上海商業銀行│104年12月15日│4,000元│YA0000000│安可企業管│││設計有限公司│桃園分行││││理顧問有限│││林蕭碧連│││││公司│├─┼──────┼──────┼───────┼─────┼─────────┼─────┤│3│姍華室內裝修│上海商業銀行│104年12月31日│39,300元│YA0000000│欣閣室內裝│││設計有限公司│桃園分行││││修工程有限│││林蕭碧連│││││公司│├─┼──────┼──────┼───────┼─────┼─────────┼─────┤│4│姍華室內裝修│上海商業銀行│104年12月15日│24,780元│YA0000000│優美股份有│││設計有限公司│桃園分行││││限公司│││林蕭碧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