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屏東縣琉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甲○○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原告僅繳4,960元,尚應補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