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О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周劉金治 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本院審查後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卓穎毓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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