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五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柯春溪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事法庭~B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