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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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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