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告乙○○被告丁○○
丙○○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四四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人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刑事庭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二四二號判處被告等人共同連續詐欺在案,該案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四四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