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號
上訴人丁○○○
乙○○丙○○甲○○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己○○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利益額為銀元玖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