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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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光宙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楊竣宇
林紋瑞 薛雪娥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依本件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建物課稅現值及被上訴人即原告之應有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2,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