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三鋒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三鋒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楊三鋒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恐嚇告訴人 王聖雄 及被害人 龍兪忻 ,侵害數被害人之意思自由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溝通之方式妥善解決紛爭,率爾恫嚇
告訴人王聖雄及被害人龍兪忻,致其等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該,復徒手毆打告訴人王聖雄,致其受有左肩挫傷之傷害,且迄今未與告訴人王聖雄及被害人龍兪忻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2罪,分別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二罪間之犯罪時間相近、犯罪之性質不同、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並依限制加重原則、罪責相當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用以恐嚇告訴人王聖雄及被害人龍兪忻所使用之瓦斯桶,因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奕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簡易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6078號被告楊三鋒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三鋒於民國111年5月15日19時47分許,在屏東縣○○鎮○○街000號前,因會車問題與 王勝雄 發生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徒手捶打王聖雄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窗,並嘗試拉車門把手,大聲叫囂要王聖雄下車,王聖雄報案後等待警察到場前,楊三鋒自其弟弟 楊三億 位於屏東縣○○鎮○○街000號之住處拖出一支大瓦斯桶並作勢要砸王聖雄之車輛,經楊三億將瓦斯桶拿走後,楊三鋒又接續徒手搥打王聖雄之車輛,導致車內之王聖雄及其女友龍兪忻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等之安全。嗣警方到場欲了解原因,楊三鋒竟另基於傷害之犯意,於王聖雄下車隨即衝上前徒手毆打王聖雄,造成王聖雄受有左肩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王聖雄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三鋒就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聖雄、證人龍兪忻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刑案呈報單、偵查報告、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診斷證明書、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照片8張、證人王聖雄受傷部位照片3張、證人楊三鋒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照片6張、證人龍兪忻提供手機錄影影像截圖照片1張、雙方行車紀錄器與員警密錄器檔案光碟1張在卷可查,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嫌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所為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檢察官王奕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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