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竹簡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存家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存家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柒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存家係新竹市101年第Z107梯次替代役男,經分發至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服役,詎其明知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之服勤期間,不得無故擅離職役,竟基於無故擅離職役之犯意,未經准假,自民國101年8月20日18時起至同年8月21日12時止、同年9月21日18時起至同年9月22日17時止、同年11月7日18時起至同年11月11日11時止,均無故擅離職役,另自同年11月16日13時10分起無故擅離職役後即未再返回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服役,累計擅離職役已逾
7日。
二、案經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鄭存家於偵查中之自白(101年度他字第2693號偵查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112頁至第112頁背面)。
(二)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101年11月22日綠監戒字第00000000000函附之替代役徵集令、役籍表、102年1月16日綠監戒字第00000000000函附之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102年2月22日綠監戒字第00000000000函附替代役男鄭存家擅離職役紀錄表影本、臺灣綠島監獄戒護科勤務配置薄影本、臺灣綠島監獄戒護科替代役服勤簽到退簿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各1份在卷足參(101年度他字第2693號偵查卷第1頁至第5頁、第18頁至第19頁、第24頁至第109頁、101年度偵字第3308號卷第6頁至第7頁)。
(三)綜上,本件被告鄭存家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鄭存家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鄭存家,奉派於矯正機關單位服替代役,執行勤務,本應克盡職責、盡心職務,竟無故未經准假即擅離職守,未能善盡其職役之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並造成其服役單位即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管理上之困擾,所生危害非輕,顯見被告鄭存家對於其所服勤務未注以應有之重視,服役態度輕蔑,惟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念其年輕識淺,思慮欠周,惡性尚非重大,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中等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