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57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高金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73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繕本、證據資料,並敘明與再審事由之關連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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