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57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高金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73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緝字第2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604號、99年度偵緝字第15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高金雲不服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7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向法務部○○○○○○○提出聲請再審狀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前揭所提未附具原判決繕本、證據資料,並敘明與再審事由之關連性,本院因而於111年11月23日以111年度聲再字第574號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1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所在之上開監獄,由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惟再審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雖於法定期間內補正再審聲請狀,仍未補正原判決繕本、證據資料及再審具體理由,僅在否認犯罪。縱然考量再審聲請人目前於監獄服刑中,補正原判決繕本確有事實上之不便,本院得依職權調取之,惟再審聲請人未表明再審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若再審聲請人確有得聲請再審之理由,且補足應檢附之證據後,仍得再行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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