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09號上訴人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涼洲 台中市○○區○○路○○○巷○○弄○○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肆萬零貳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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